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p><b> 安徽廣播電視大學</b></p><p> 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應為消費者</p><p> 學生姓名 </p><p> 學 號 </p><p> 專 業(yè) </p><p>
2、 指導教師 </p><p> 年 級 </p><p> 分 校 </p><p><b> 提 綱</b></p><p> 一、厘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范圍1</p><p> 二、從立法和實踐上探
3、尋消費者的主體范圍2</p><p> ?。ㄒ唬断M者權益保護法》前后的變遷2</p><p> ?。ǘ断M者群益保護法》立法過程中的博弈3</p><p> ?。ㄈ摹懂a品質量法》窺探消費者范圍4</p><p> 三、域外經驗:界定消費者概念5</p><p> 四、爭鳴的出路:在消費者中排除
4、法人或其他組織6</p><p> ?。ㄒ唬┦聦崰幾h:《消法》第二條的用意6</p><p> (二)理論探討:單位能不能成為消費者6</p><p> 1、從《消法》立法宗旨的角度7</p><p> 2、從《消法》內容的角度7</p><p> 3、從法律后果的角度8</p>&l
5、t;p> 4、法人或其他組織能不能進行生活消費8</p><p><b> 小 結8</b></p><p><b> 參考文獻9</b></p><p> 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應為消費者</p><p> 【內容摘要】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僅僅在第2條規(guī)
6、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并未對消費者的概念進行界定,這導致實務中難以判斷單位是否為消費者。本文首先厘清幾個相關概念,在此基礎上回顧和分析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方面模糊不清的狀況及其給實踐帶來的不確定性。針對這種狀況,文章對域外的立法模式進行考察,提出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在《消法》中界定消費者概念。并繼續(xù)思考應該如何界定的問題,即應否將法人或其他組織界定為消費者的問題。文章對學界中對
7、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兩種態(tài)度進行比較與反思,最終認為消費者概念應當將法人或其他組織排除在外。</p><p> 【關鍵詞】法人或其他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p><p> 一、厘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范圍</p><p> 在很多立法中、學者的論文或著作中對“單位”、“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運用比較隨意,有時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概念混亂?!皢挝弧逼鋵嵤?/p>
8、計劃經濟時代的用詞,其產生有著一定的歷史原因,為了前后的延續(xù)性,現(xiàn)行的立法也有沿用“單位”一詞的現(xiàn)象存在。但是,“單位”很被當成一個標準的法律上的概念,而是更接近于生活的一般用詞?,F(xiàn)在也很難找到對“單位”一詞的全面而準確的定義。其實,今天我們繼續(xù)沿用的“單位”一詞所要表達的意思與更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組織”一詞相近。</p><p> “組織”和“單位”一樣,也是一個意義很寬泛的一個詞,指人們?yōu)閷崿F(xiàn)一定的目標,互相
9、協(xié)作結合而成的集體或團體都是組織。在法律上,為了方便研究,按照是否具有獨立性或者說獨立性的強弱,又將“組織”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就是獨立很強的“法人”,具有獨立地法律地位,擁有獨立地財產,獨立地從事各種行為,最重要的是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另一部分則籠統(tǒng)稱為“其他組織”, 即雖是經合法成立、也擁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中國民商法律信息網上列舉了實踐中具體的8種“其他組織”: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
10、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合伙型聯(lián)營企業(yè);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比如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券公司營業(yè)部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9、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組織。所以在某種意義
11、上說,即僅就各自所包含的主體范圍而言(各</p><p> 然而,現(xiàn)實中有很多學者在討論消費者的主體范圍時,使用“單位”這個概念,也有學者用“法人”、“法人或組織”、“法人或單位”、“單位或其他組織”,這里面就顯得很混亂,甚至出現(xiàn)了一些概念外延上的錯誤,比如把“法人”和“組織”進行并列就是有問題的,顯然后者已經包括了前者。其實,學者們在討論消費者主體范圍時使用這些詞的目的無非是想指代與自然人以外的主體。從民法的
12、主體范圍來看,與自然人相對的概念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以,本文提出將與自然人相對應的主體概念統(tǒng)一用“法人或其他組織“來表述,這樣更加規(guī)范,而且更體現(xiàn)法律的專業(yè)性和嚴謹,也有助于我們了解“單位”、“組織”所要表達的主體范圍和本質。</p><p> 那么,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把本文要討論的問題定位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為消費者”,不再使用“單位”一詞,引文中出現(xiàn)的“單位”,我們亦理解為“法人或其他組織”。</
13、p><p> 二、從立法和實踐上探尋消費者的主體范圍</p><p> “法人或其他組織是不是消費者”這個問題在實踐中一次次的出現(xiàn),也被學者反復地被提出來討論。這個問題至今仍沒有得到解決,仍然困擾著實務界和理論界,但這并不代表著這是個新問題,其實這個問題自始就存在,很早就受到了關注,甚至可以追溯到《消法》施行之前,當然《消法》的頒布,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這個問題的不確定性。我們首先試圖從《消
14、法》立法過程及其前后的變遷,乃至《產品質量法》的側面來探尋消費者是否應該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p><p> ?。ㄒ唬断M者權益保護法》前后的變遷</p><p> 中國自1949年建國到1978年改革開放前的30年間, 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消費生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商品短缺,不存在消費者問題,也無消費者保護法。但1978年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確立與隨后的社會變型,消費者問題隨之
15、發(fā)生并日趨嚴重,從而催生了消費者保護法。在此之前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概念,關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為消費者的問題也就無從談起。</p><p> 1985年6月29日,我國國家標準計量局頒布《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并在其中對消費者進行了界定:“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從這個界定中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單位不是消費者。這種界定應該說是比較規(guī)范科學的做法,但由于是國家標準
16、計量局進行的界定,屬于行政規(guī)章的性質,其效率遠低于人大立法。實踐中地方上很少遵守這個規(guī)則,應該說于此不無關系。而且,地方上位了發(fā)展本地區(qū)的經濟,都傾向于保護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消費權益。</p><p> 如最先于1987年制定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福建省,規(guī)定“消費者,是指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用于生活消費的社會成員?!边@里的“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又如《北京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消
17、費者,是指有償獲得消費品(以下簡稱商品)、商業(yè)性服務(以一下簡稱服務)的個人和單位”;1989年的《遼寧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2條也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用于生活消費和有償接受服務的個人或者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也規(guī)定均將個人和單位并列為消費者。</p><p> 然而,1994年1月1日《消法》生效,但這部法律并不是單純地解決《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法律效力層級不夠的
18、問題,而是連同消費者的概念也做了模糊化的調整,沒有繼續(xù)將消費者定性為自然人,只是在第2條中做了一個模糊的表述:“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辈浑y看出,這里規(guī)定的僅僅是《消法》的調整范圍,并非對消費者的界定,從中,我們看不出消費者的主體構成,難以判斷單位是否被包含在此處的消費者之中。</p><p> 《消法》突然摒棄對消費者的界
19、定,仿佛是對地方上近乎普遍將法人或其他組織界定為消費者做法的無奈之舉,于是通過模糊消費者概念,逐步糾正地方上把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為消費者的緩和做法;但是,如果將前后連貫起來看,我們又發(fā)現(xiàn)這種從明確界定消費者為自然人到模糊消費者主體范圍的變化過程,容易給我?guī)砹硪环N誤解——仿佛《消法》給消費者概念放開了一個口子,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消費者制造條件。這兩種判斷似乎都不無道理,總之,這種立法上的變遷令人匪夷所思。</p><
20、;p> 不論立法者是出于何種用意,《消法》的這種模糊做法實際上給實踐中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由于《消法》在消費者主體概念規(guī)定上的模糊與籠統(tǒng),客觀上給了地方性立法一定的立法空間,同時也使得地方上在面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失去了明確的方向,以致各個地方根
21、據對《消法》的理解不同,做出的反映也不相同,大致有三種做法。</p><p> 一是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包括個人和單位,包括北京、上海、浙江、江西、安徽、廣東、云南、重慶、海南、湖北、青海、黑龍江、貴州、海南等省。如2000年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江蘇省《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規(guī)定:“消費者是有償獲得商
22、品和服務用于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二是未明確規(guī)定是否包括單位, 采取與《消法》相同的模糊表述。如福建、湖南、內蒙古等。如2004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辦法保護?!比侵苯訉⑾M者界定為自然人,如2007年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這樣做的:“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23、”</p><p> 回顧整個過程,我們發(fā)現(xiàn)立法上經歷了由清晰界定消費者為自然人到模糊消費者概念的過程,實踐上隨著立法的這種變遷,尤其是《消法》出臺以后,地方上對消費者的界定出現(xiàn)了很大程度上的混亂,雖然面對的是同一部《消法》,但在認定消費者主體范圍的界定上做法有很大的區(qū)別,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態(tài)度差異十分明顯,因此,實踐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一直未能真正明確。</p><p> ?。ǘ?/p>
24、消費者群益保護法》立法過程中的博弈</p><p> 在《消法》正式頒布之前的草案中曾經明確消費者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草案的第二條是如此表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guī)保護。欠款所稱的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钡?,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卻認為, “一些委員和地方、企業(yè)提出,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后也是由個人使用,保護消費
25、者權益的范圍可以不排除單位和集體,只要用于生活消費的,都可以適用本法。這樣,草案‘前款所稱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就被刪去了,這樣也符合我國國情。因為單位生活消費大量存在,單位購買商品作為福利分給個人也是常見的做法,最終的消費也是由個人承擔的,而且國外也有類似立法。”</p><p> 由此可見,《消費者群益保護法》的立法過程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生活消費是否該納入《消法》的調整范圍已經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視,但分
26、歧頗大。起初,草案確實將消費者界定為個人;而在審議過程中,立法者在語言的表述上作了相應的更改,將“前款所稱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刪除,即立法者最終還是認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適用本法。但這樣做的理由并不顯得十分充分,其合理性是沒有得到足夠的論證。比如“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后也是由個人使用”,這種情況下的消費者是單位還是個人?另外,報告中說“單位生活消費大量存在”,那么什么情況下認定為單位生活消費?這些問題,當初制定《消法》時如果沒有解釋清
27、楚,那么,我們仍然要面對。從這個立法博弈的過程來看,最終立法的時候是偏向于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消費者的觀點,但這種立場又不鮮明,采取了一種模糊的表述,似乎沒有充分的理由支撐。因此,我們今天仍不能依據這種立法過程中的傾向就斷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消費者。</p><p> ?。ㄈ摹懂a品質量法》窺探消費者范圍</p><p> 我們或許可以從《產品質量法》中的消費者概念窺探《消法》中消費者的范
28、圍。2000年修改之前的《產品質量法》生效于1993年9月1日,僅早《消法》3個月生效,而且不難斷定兩部法律的籌備與制定在時間應該是重合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中消費者應該與《消法》中的消費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甚至等同的。修改前的《產品質量法》使用了“用戶”和“消費者“兩個并列的概念。如第十二條:“用戶、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修改。
29、”其中“ 用戶” 指單位, “ 消費者” 指個人。所以,彼時《產品質量法中》中的消費者沒有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僅僅指個人。那么,我們是否可以認為與之同時期的《消法》中的消費者也是應當僅僅指個人呢?這種可能性是性是比較大的。如果不是如此,立法者實在有必要明確區(qū)別出兩者的不同。既然立法者沒有這么做,則可以推定,緊隨《產品質量法》生效的《消法》對消費者的理解是相同的。</p><p> 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產品
30、質量法》進行了修改,則刪去了“用戶”這一概念, 將用戶歸為廣義上的消費者,統(tǒng)一使用“消費者”這一概念。這使得修改后的《產品質量法》中的“消費者”的外涵拓寬了: 消費者不僅包括個人(公民),還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至今《消法》尚未做出這樣的修改,我們理解《消法》中的“消費者”概念是應該停留在立法之初,仍然從當時的意義來理解,還是跟隨著《產品質量法》做出一定調整?</p><p> 至此,我們發(fā)現(xiàn),無論是單純從《消
31、法》自身的立法過程,還是聯(lián)系《消法》前后經歷的變遷,抑或從《產品質量法》的側面來考察消費者一詞的主體范圍,都難以分辨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包括在其中。消費者主體范圍這個問題總體上顯得十分混亂,具體表現(xiàn)為:《消法》頒布以前,由于政府規(guī)章效力層級低,出現(xiàn)政府規(guī)章與地方實踐上的不一致,《消法》頒布以后;由于《消法》對消費者界定不清,出現(xiàn)地方實踐中的混亂。</p><p> 為打破這種混亂的局面,從根本上消除《消法》對消費
32、者界定不清的弊端,或許我們應該從立法的角度入手,學習域外立法技巧和經驗。</p><p> 三、域外經驗:界定消費者概念</p><p> 考察域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我們發(fā)現(xiàn)大部分國家和地區(qū)與我國的上述做法有很大的不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均對消費者作出了界定,雖然對待單位的態(tài)度略有不同,但是其態(tài)度均是明確的。</p><p> 從消費者的定義來看
33、,歐盟《消費者法》第2條第5款規(guī)定:受到此法律保護的消費者是自然人,他購買產品的目的不為了商業(yè)的或者職業(yè)行為;德國在民法典中規(guī)定了消費者的范圍,依據《德國民法典》第13款規(guī)定,消費者是“為一定的目的訂立法律行為,而該一定的目的既不能夠歸屬于自己的營利事業(yè)活動,又不能夠歸屬于自己獨立職</p><p> 業(yè)活動的任何自然人?!?;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消費者是指最終產品或服務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別
34、于生產者、批發(fā)商、零售商?!?;英國在1977年的《貨物買賣法》第12條規(guī)定:作為消費者的交易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與另一方交易時不是專門從事商業(yè),也不能使人認為其是專門從事商業(yè)的人。英國1974年頒布的《消費者信用法》,對消費者的定義是“非因自己經營業(yè)務而接受同供貨商在日常營業(yè)中向他或經要求為他提供的商品或勞務的人?!保蝗毡尽断M者契約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 “消費者”,是指個人(作為經營或為了經營的需要而成為契約的當事方的情況除外);澳大
35、利亞法律和判例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消費者是指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現(xiàn)金價格不超過5萬澳元,或者現(xiàn)金價格超過5萬澳元,但所購買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用于個人、家庭、家居生活需要的;泰國1979年公布的《泰國消費者保護法》規(guī)定:“所謂消費者,是指買主和從事業(yè)者那里接受服務的人,包括為了購進商品和享受服務而接受事業(yè)者的提議和說明的人?!?;1978年5月10日,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把“消費者”一詞定義為“
36、為個人目的</p><p> 的概念規(guī)定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勞務)的圖以供個人生活需要的公民?!?lt;/p><p> 總結從以上各國和地區(qū)的規(guī)定,首要的經驗是,要不要對消費者概念進行界定?在這方面,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在將來的《消法》中界定消費者的概念,并確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或者不是消費者。另外,域外的法律大多將法人或其他組織界定為消費者,這是一個明顯的
37、國際慣例,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但這不等于說國外的做法一定合理,并符合我國的國情,不等于我國也一定要這樣做。況且,并非所有國家皆是如此,在一些國家,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具有消費者身份。比如法國法認為消費者主要是指在從事其職業(yè)行為之外的、為滿足個人需要而訂立有關財產或服務的合同的一切自然人(例外情況下也包括法人);另外,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消費者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為:“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服務者”,同樣沒有對單位是否是消費者作出說明
38、。所以,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否為消費者的問題,我們應該深入地分析這樣做的原因及好處,避免盲目跟風。</p><p> 四、爭鳴的出路:在消費者中排除法人或其他組織</p><p> 接下來,我們要面對是如何界定消費者的問題,即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應該成為消費者的問題。為了使將來的立法更為合理,學者們此做了諸多思考,進行過激烈地爭鳴。這些爭鳴大致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消法》第二條
39、是不是消費者的界定,單位是不是消費者,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問題,這個問題與此處的聯(lián)系不是非常緊密,但是有必要辨明;另一個方面是單位能不能或者該不該成為消費者,這是一個復雜的理論問題。</p><p> ?。ㄒ唬┦聦崰幾h:《消法》第二條的用意</p><p> 第一個方面的爭鳴其實不大,僅有一小部分學者認為《消法》第二條是消費者概念的界定,并從中推出消費者概念,然后依據概念判斷法人或其他組織
40、是否為消費者。他們要么認為“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單位或個人”,要么認為“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和其他個體社會成員”。 且不論他們得出的消費者概念的正確合理與否,僅從表面考察就能發(fā)現(xiàn)其中的錯誤。實際上,他們是誤把第二條中的“為生活消費需要”這個目的和“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這個行為方式當作了成為消費者的條件。也就是說,他們其實是把第2條的意思作了很大的改變,變成了:“為生活消費需要購
41、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或者單位)是消費者,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顯然這與原文的意思大相徑庭。</p><p> 仔細研讀,我們發(fā)現(xiàn)上述小部分學者的做法是很有問題的。首先,第二條里的“消費者”、“ 為生活消費需要”和“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這三個部分是并列、相加的關系,放在一起是要說明并非所有消費者的權益都受到《消法》保護,只有同時滿足了“為生活消費需要”這個目的和“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這個行為方式時
42、,消費者的權益才受到《消法》的保護。所以,“為生活消費需要”這個目的和“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這個行為方式并不是成為消費者的條件或者說是消費者的特征,而是消費者的權益受保護需具備的額外條件。我在第2條里微微加幾個字但絲毫不改變該條的意思,可能更便于大家理解,即:“當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逼浯?,第二條不涉及消費者主體構成問題,沒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做出斷定。</p
43、><p> 所以,關于第二條的事實是,它并沒有明確消費者的概念,僅僅是《消法》的適用或者調整范圍,因而我們無從得知單位是否為此處的消費者。所以前面的這些學者對單位是或者不是消費者所進行的前提已經有問題,所以他們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態(tài)度,我們不必過多地在意。</p><p> (二)理論探討:單位能不能成為消費者</p><p> 好在大部分學者的研究是從《消法》沒
44、有界定消費者概念這個實際出發(fā)的。這些學者并不像前面的學者擅自得出消費者概念,而是理性地建議應該在《消法》中界定消費者概念,明確單位是或者不是消費者。他們甚至積極地在學理上提前構建了消費者的概念,總結了消費者的特征,以期為將來《消法》的完善提供可選的方案和意見。當然,這些學者所預設的具體方案對單位的態(tài)度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建議將單位列為消費者,有的則建議將單位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并論述了各自的理由。這種理論上的探討大致從四個角度展開。這些探討
45、能讓我們看清各種做法的利弊,對于立法是很有幫助的,但我們需要權衡各方觀點,以免陷入模棱兩可的境地。</p><p> 1、從《消法》立法宗旨的角度</p><p> 一部分學者,如王利明教授認為,“從《消法》的立法宗旨來看,其是為了保護現(xiàn)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而產生的,將消費者的范圍局限于個體社會成員是基于對個體社會成員弱者地位的認識”。另一部分學者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消費者的弱者地
46、位在信息弱勢方面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而對于此,單位也不例外?!?lt;/p><p> 筆者認為《消法》作為經濟法的子法,繼承了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理念,傾向于保護弱者, 打擊強者?!断ā肥菫榱吮Wo現(xiàn)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而產生的?!断ā分詫⑾M者局限于自然人,對自然人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正是基于對自然人個體處于弱者地位的認識。自然人消費者在交易中具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弱勢:第一,作為個人,往往勢單力薄,與其面對的經營者相比
47、,經濟實力懸殊很大,不足以與之相抗衡;第二,自然人往往不是專門從事商品買賣的人,通常欠缺交易的經驗, 或者缺乏足夠的交易信息和交易的能力;第三,社會和科技的發(fā)展加劇了自然人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例如:科技的發(fā)展、分工的細化使消費者獨立判斷所選購商品的能力降低; 包裝技術的發(fā)展, 新材料、新原料的不斷發(fā)展和運用又掩蓋了商品的瑕疵, 為消費者增加了許多潛在的危險; 各種推銷、宣傳、廣告等手段的采用使消費者實際上處于盲目的被支配狀態(tài); 市場全球化
48、和產銷多層化導致消費者救濟更為困難; 生產經營者間的聯(lián)合壟斷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等等。正是基于自然人消費者這些明顯的弱勢,《消法》強化對自然人消費者的保護。然而,單位并不像自然人那樣在消費關系中具有上述的弱勢,相反,當單位</p><p> 2、從《消法》內容的角度</p><p> 一部分學者,如王利明教授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定的消費者權益, 都是與個人享有的權利聯(lián)系在一起的
49、, 而主要不是賦予單位所享有的權利”;另一部分學者認為“但這些權利并非均專屬于自然人所有,單位也可享有,如安全權不僅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財產安全,單位雖然不享有人身安全權,但可享有財產安全權”</p><p> 我國《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的權利包括安全權、知息權、選擇權、公平權、求償權、結社權、教育權、尊嚴權和監(jiān)督權九項權利。這些權利均與個人聯(lián)系在一起。而且,部分權利是專屬于自然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享有。這說
50、明,立法者在制定《消法》時是完全是針對自然人為主體設計權利內容的。當然,正如有些學者所說,其中的一些權利從其屬性上來看,并非專屬于自然人。但是,這只能說明對于這些權利,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能力或者資格享有,并不意味著應當享有,更等于就必然實際享有。</p><p> 3、從法律后果的角度</p><p> 從法律后果的角度看,那些認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應該作為消費者的觀點擔心的主要問題是,如
51、果不將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為消費者,其權益得將不到完善的保護。其實此種擔心大可不必。因為,《消法》只是救濟依據的一種,法人或其他組織至少還有以下救濟途徑:如可以依據《合同法》追究其交易相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責任;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追究產品責任;甚至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來追究侵權責任。因此,《消法》不將單位消費者的權益納入保護范圍,實際上并不影響其權益的救濟,不至于使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消費權益落空。</p><
52、p> 4、法人或其他組織能不能進行生活消費</p><p> 大部分學者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們生活性消費過程的安全,維護他們的經濟利益?!倍白鳛榉ㄈ嘶蚱渌M織并不存在‘生活需要’的問題?!绷硗庖恍〔糠謱W者則承認單位也可以有生活消費,比如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辦公桌的行為。</p><p> 《消法》所要保護的消費行為是生活消費,而非生產消費。而法人或其他組織是
53、一種法律擬制的主體,其大多以營利、公益等為目的和宗旨。從購買行為的角度說,法人或其他組織確實也可以訂立買賣合同而購買一定生活性的商品, 或訂立有關服務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務, 但其購買的目的要么是作為生產經營所必備的工具,要么用以激勵員工更好地工作,而非滿足自身的生活需要,實際上乃是為了持續(xù)地生產作業(yè);從使用或者享受的角度說,法人或其他組織時不能使用生活性的商品或者服務,其在購買某種商品或服務以后,需要將這些商品或者服務有償或無償?shù)貙^D化
54、為個人消費。因此,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進行自然人所特有的生活消費行為。</p><p> 辯論常常能是問題變得更加清晰,而且有助于我們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法。經過分析學者從多個角度展開的正反兩面地爭辯,筆者認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應作為消費者這個觀點得到了更好的論證。因此,我國在《消法》進行完善時,不僅要要域外那樣界定一個消費者概念,而且要在這個概念中明確消費者只能是自然人或者個體社會成員,將單位排除在外。</p&
55、gt;<p><b> 小 結</b></p><p> 我國《消法》未對消費者的概念進行界定,導致了各地立法的混亂,致使實踐中在面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難以判斷其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文章首先嘗試從其立法的過程其前后變遷來破解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為消費者的難題,雖然未能成功,但這個過程幫助我們認識到這個問題的產生原因以及在實踐中的重要性。又通過對域外立法的考察,認為應該盡快通過
56、修改《消法》的方式來解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消費者身份難以判斷的難題,在《消法》中界定一個消費者概念。進而,對學界關于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否成為消費者的爭鳴進行自己的思考,最終找到如何界定消費者概念的具體方法,即消費者概念應將法人或其他組織排除在外。</p><p><b> 參考文獻</b></p><p> [1]黃建中主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釋與例解.同心出版社.2
57、000</p><p> [2]王春娣、程德文編著.消費糾紛與精神損害賠償.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p><p> [3]張鳳仙.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法制與社會.2011(7)</p><p> [4]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政治與法律.2002(2)</p><p> [5]孫參政
58、主編.《消費者權益糾紛.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p><p> [6]李惠陽.《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消費者概念及其啟示.法治論叢.2005(1)</p><p> [7]駱忠.澳大利亞法律關于消費者定義的啟示. 2007(6)</p><p> [8]李玉虎.消費者增權理論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財貿研究.2008(4)</p><
59、;p> [9]梁慧星.關于消法四十九條的解釋適用.人民法院報.2001(3)</p><p> [10]廖濤.中德兩國消費者法律概念比較研究.沈陽大學學報.2008(6)</p><p> [11]張穎璐.“消費者”概念之法律厘定.2005(10)</p><p> [12]劉淑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評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專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借款合同
- 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借款合同
- 電大法學??飘厴I(yè)論文
-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專科畢業(yè)論文
- 電大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正文
- 電大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正文)
- 法學畢業(yè)論文消費者權益制度的完善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電大法學專科畢業(yè)論文參考
- 電大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
- 電大法學畢業(yè)論文《淺談司法腐敗》
- 電大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
-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選題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