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的刑事和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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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議我國的刑事和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p><p>  【摘要】:近年來,刑事和解成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受到各方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運行過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和被害人達成諒解以后,促使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刑事和解絕不是簡單地“以錢買刑”或“以錢買命”的問題,目前,刑事和解沒

2、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刑事和解在實務部門的探索嘗試屬于實踐先行,有待于法律加以確認和構建。</p><p>  【關鍵字】:刑事和解 諒解  完善</p><p>  一、刑事和解的含義、目的</p><p>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行為發(fā)生后,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刑事糾紛;對于和解協(xié)議,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可并作為對加害人刑事

3、處分的依據。</p><p>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是通過被害人與犯罪人雙方充分的對話與協(xié)商,達到相互的溝通和理解,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恢復被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以及恢復加害人與被害者之間的和睦關系,并使犯罪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最終使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得到圓滿地解決。</p><p>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特征:</p><p>  一是公權介入。刑事和解范圍

4、要限定,程序有要求,并非完全由雙方自由自主、無拘無束的“私了”,而是必須接受公權力機關監(jiān)督與審查。</p><p>  二是范圍有限。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進行和解處理,只有那些危害性小的具有被害自然人的輕微犯罪案件才在和解范圍內。</p><p>  三是雙方自愿。刑事和解的當然主體加害人(犯罪人)必須真誠認錯道歉,自愿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的諒解也必須真實自愿。<

5、;/p><p>  四是協(xié)議合法。和解協(xié)議應是雙方真實意愿表示,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合理意愿應該得到各方包括公權力機關的尊重。</p><p>  三、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和條件</p><p>  對于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刑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p><p>  1

6、.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p><p>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p><p>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并且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xié)議。對于和解協(xié)議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確認;</p><p>  4.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7、p><p>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p><p>  四、采取刑事和解的必要性</p><p>  1、保護了被害人合法權益。大多數輕微刑事案件都是發(fā)生在鄰里、親友之間,并且多為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通過適用刑事和解,一,以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教育、改造犯罪嫌疑

8、,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誘發(fā)重新犯罪的動因和可能性;加害人及時向被害人作出賠償,修復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損失和精神創(chuàng)傷,有效地保護了被害人的利益.</p><p>  2.有利于保護被追訴者的人權及預防犯罪。刑事和解能夠使犯罪人正視犯罪。對社會和被害人所帶來的危害,有助于其反思自己的行為并徹底悔罪,刑事和解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對于有效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維

9、護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p><p>  3.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通過適用刑事和解,對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非羈押強制措施,有效緩解了羈押場所的壓力。將有限的資源更加集中于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的案件,有效地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也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司法機關和部門的工作壓力。</p><p>  4.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對輕

10、微犯罪采取刑事和解政策,體現寬嚴相濟的執(zhí)法理念,不僅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p><p>  對于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積極解決社會糾紛,實現各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充分聽取和考慮被害人的意愿,既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又能較好地化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p><p>  五、刑事和解工作中存在的問

11、題</p><p>  1、社會觀念的認同度不足。實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因為爭議解決方式主要在于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這種以對話協(xié)商為基礎影響法院裁決處理刑事案件的方式,既容易使公眾對司法權威產生質疑,也使公眾極易產生“以錢買刑”“以錢買命”的誤解,貶損司法權威。要向社會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群體正確理解刑事和解的積極意義,認識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從而獲得從輕處罰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與法律精神的,也容易化解糾紛,消除矛

12、盾,營造對刑事和解認同支持的良好氛圍。</p><p>  2、對刑事和解過程的監(jiān)督不夠。在辦案中,由于刑事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自行進行的,司法機關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動接受,對自行和解的過程無法控制,只是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后問問過程,聽聽意見,落實落實和解是否是自愿,協(xié)議是否確實履行,但是對于深層次問題,如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利誘以及弄虛作假等非法交易情況,則無法加以控制和把握,影響了執(zhí)法的嚴肅性。&l

13、t;/p><p>  3、和解過程可能會誘發(fā)司法腐敗。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并履行和解協(xié)議后,案件承辦人對該案的處理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監(jiān)督不力可能被極少數辦案人員利用,濫用自由裁量權,放松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出現就和解而和解,或者在雙方和解過程中讓被告人多出錢或少出錢,這將削弱司法公信力,誘發(fā)司法腐敗。</p><p>  4.刑事和解的辦案效率有待提高。司法部門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

14、事案件,不僅要協(xié)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還要與公安、檢察院或法院進行溝通,加之受到工作機制、考核制度的影響,辦理一個刑事和解案件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比如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程序很復雜復雜,要經過科室、本院檢委會討論,還要報上級檢察院備案,其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不能完成,都會使之前的工作成果付諸東流,導致辦案周期普遍延長。</p><p>  5.刑事和解的監(jiān)督機制有待加強。公安機關對于和解成功的案件,一般直接撤案或不予

15、立案,也有的移送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或不予立案的案件,由于沒有上報備案制度,檢察機關無法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目前,雖然有個別地方嘗試對偵查階段刑事和解的案件進行提前介入,但由于信息不對稱,這種監(jiān)督也難以起到好的效果。</p><p>  六、完善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構想</p><p>  1.加強刑事和解的違約救濟。和解協(xié)議存在不確定性,如果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一方反悔的,就

16、需要司法機關對違約行為給予救濟。對于反悔情形,應當區(qū)別對待:(1)加害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協(xié)議的,經被害人申請,可以強制加害人履行義務;(2)加害人為逃避刑罰處罰、減輕處罰而故意欺詐和解,事后反悔的,司法機關應當撤銷原決定,重新依法處理;(3)被害人為了盡快得到經濟賠償假意和解,賠償到手后又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應當維持原和解協(xié)議;(4)加害人或被害人受到外界壓力,違背自愿和解的,查明情況屬實,應當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撤銷相關決定

17、,重新處理。</p><p>  2. 要豐富刑事和解的賠償方式。在雙方同意和解的情況下,經濟賠償通常成為檢驗加害人悔罪態(tài)度的一種方式,但卻不應成為惟一的方式。如當事人都有進行刑事和解的意向,但因為加害人經濟能力有限,客觀上難以對被害人予以經濟賠償??梢詫雍θ说慕洕芰爱斒氯酥g的刑事和解誠意進行調查。如果加害人經濟暫時困難,短期內無法支付較大數額的賠償金,但有勞動能力,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賠償,如為社區(qū)服務、從

18、事公益勞動、給被害人提供勞務補償等,使加害人無論貧富,都可以平等的從刑事和解中受益。從而確保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實施。</p><p>  3. 完善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本人認為,刑事和解應可以適用于每一訴訟階段。在犯罪的偵查階段,刑事和解可以使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不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可以讓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刑事和解可以作為適用緩刑或從輕量刑的條件;在執(zhí)行階段,刑事和解可以作為對罪犯

19、給予減刑或假釋的依據</p><p>  。我們應立足中國國情,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讓刑事和解制度促使訴訟和諧因素增加,促進社會的和諧,使公正、效率等多種價值就得到平衡。</p><p>  4.完善刑事和解的社會監(jiān)管機制。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并在司法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或減免刑事處罰的決定后,并不意味著“案結事了”,司法機關有責任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歸社會。建

20、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跟蹤回訪制度,充分發(fā)揮社區(q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幫教、矯正和犯罪預防中的主導作用,配合做好社區(qū)矯正試點工作,切實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再次犯罪。刑事和解工作社會影響面大,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刑事和解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使社會各界認識并支持、配合司法部門開展相應的工作,使刑事和解更好地為促進社會和諧服務。</p><p><b>  參考文獻:</b></p>

21、<p>  1:蔣艷超,《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2012年03月12日</p><p>  2:《引入恢復性司法之構想》互聯(lián)網2004年04月30日</p><p>  3:張輝華、王媛《從恢復性司法看刑事和解在我國的引入和應用》法律教育網,2004年11月8日</p><p>  4:賈繼鐘《恢復性司法與刑事和

22、解的關系》云南法院網2009年6月1日</p><p>  5:大連市長??h人民檢察院,《刑事和解問題研究》在線律師網http://www.52lawyers.net    2011年8月12日。</p><p>  6:任全輝《淺論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的完善途徑》甘肅平安網2011年5月4日</p><p>  7: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檢察院《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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