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的占有認定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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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占有的認定在財產犯罪中具有重要的教義學意義。不同于民法,刑法中的占有概念注重保護人對物的平和管領狀態(tài),并通過對行為人行為進行評價的方式展開,因此,對物的事實控制依然是占有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其中,物理上的時空條件發(fā)揮基礎性作用,而占有意思之獨立性價值則主要體現(xiàn)在占有的否定方面。同時,當占有不再單純地表征“手持”這一狀態(tài)時,也就意味著規(guī)范性因素在事實性因素之外,融入到占有的概念之中。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并非耦合關系,而是階層關系,即社會

2、規(guī)范起到肯定事實控制的作用。
  以往對占有的研究多是對不同的占有問題分別進行,個性有余而共性不足,為了占有體系的一致性,有必要對占有的一般性認定規(guī)則展開討論。而在對已達成共識的占有認定進行分析時,發(fā)現(xiàn)“空間”這一概念可作為占有類型劃分的基準,故形成了空間支配理論的占有認定一般規(guī)則。在空間支配理論看來,被害人監(jiān)視與貼身禁忌有其特定的法教義學意義,可解決相關財產犯罪既遂的認定問題。這一理論符合占有之演變脈絡,不僅有空間禁忌理念的支撐

3、,同時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出發(fā),亦得到了證成。
  在空間支配理論的占有認定一般規(guī)則之下,各類占有問題能夠得到充分而合理的解答。在層級關系的占有中,空間管理者基于對空間的管理而占有管理空間內之物,而對于運送的貨物而言,其原則上由運送人占有,除非貨主隨行。在平級關系的占有中,數(shù)人構成一個抽象的空間管理者,故任何個人都無法單獨成就對空間的管理,因此數(shù)人共同占有財物。在封緘物的占有中,封緘物之性質決定了除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受托人)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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