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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互聯網的著作權及其保護前言 當今時代,信息資源己經成為人類社會的最重要的財富,而網絡的普及、發(fā)展和網上信息的增多,則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公眾對信息與知識的需求;人們只要輕點鼠標,天涯海角的信息撲來眼底,使人們在有限的時間里以比傳統(tǒng)方式快上十倍、百倍的速度獲取著信息,但同時也帶來了許多著作權問題。綜觀我國近年來網絡著作權的糾紛,大致可分成“上網” 、 “網上”及“下網”等三類。第一類是擅自將傳統(tǒng)媒體上發(fā)表的作品“移植”到網站上;第二類是
2、發(fā)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第三類是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并發(fā)表在報刊上。這些糾紛對現行的《著作權法》及傳統(tǒng)的著作權保護觀念提出了挑戰(zhàn):即網絡環(huán)境中的各種信息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著作權人在網絡環(huán)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權利;以及如何對網絡環(huán)境中的著作權實行保護等。這都是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一、著作權保護概述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它是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的產生以作品的存在為前提,著作權所稱的作品,
3、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在我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④美術、建筑作品;⑤攝影作品;⑥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⑦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模型作品;⑧計算機軟件;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作品其特征有三個:一是應當具有獨創(chuàng)性;二是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三是智力創(chuàng)
4、造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四個條件:(1)具有獨創(chuàng)性。也就是說,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是作者創(chuàng)造性的獨立完成的勞動成果。當然,創(chuàng)作性的程度,雖不如專利法中的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所要求的創(chuàng)作性那樣高,但其智力創(chuàng)作的作用仍需達到相當的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創(chuàng)性。在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中,主體的創(chuàng)造力凝聚在客體中就形成了智力創(chuàng)造性的作品才是真正表現了作者人格的作品,才是作者創(chuàng)作的作品。(2)屬于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
5、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并且表現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3)是固定于己知的和將來開發(fā)的任何有形表達介質的,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作品,通過這些介質,有關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于某種機器或裝置而被人感知、復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4)作品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能損害社全公共利益。作為本身是無形的作品,自因符合法定的各項條件而被視為為成立之時,作品就作為一個法律事實而存在,它體現了特定的自然人的智力創(chuàng)作的貢獻,在某種意義上說還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的人格價值,因
6、此作品是一種“精神產品” 。作品遵循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旦完成,無論發(fā)表與否,都受到保護。二、網絡環(huán)境中的著作權(一)網絡作品的界定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將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獨創(chuàng)性與可復制性則是其最本質的特點。那么借助數字技術表現在網絡中的“作品”是否符合這一要求呢?網絡作品從其來源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傳統(tǒng)形式的作品如書稿、電影膠片、唱片等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
7、法人單位。 ”據此,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tǒng)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chuàng)作方式從傳統(tǒng)媒介改變到網絡上來。(二)網絡著作權特征的表現在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己從“印刷著作權”躍升為“數字著作權” 。 “數字著作權”具有哪些特征呢?1.作品類型的集成化隨著網絡“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等像集成電路一樣被“集成”在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涵蓋若干基本的作品類型,拿傳
8、統(tǒng)的作品分類標準來套用已力不從心,如多媒體作品就是這種類型。有學者主張在著作權法規(guī)中增設一種新的作品類型—多媒體作品;有學者主張在整個著作權制度中取消對作品的分類;也有學者認為多媒體產品出現不久,人們對其實施著作權保護的經驗甚少,應再觀察一段時間。不管如何,總的趨向是嚴格區(qū)分各類作品的意義將日益淡化。2.著作權保護標準的模糊化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必須滿足兩項基本條件:一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二是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無論是文字作品還是數字
9、作品都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這是沒有問題的。文字作品沒有獨創(chuàng)性肯定不能受保護,但數字作品就比較復雜。拿數據庫產品來講,有的有獨創(chuàng)性,有的獨創(chuàng)性成分很小,有的甚至談不上什么獨創(chuàng)性,但卻有很高的實用價值,這樣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權保護呢?如果不受著作權保護,又用什么權利來保護它?對這類問題有三種看法:一是降低對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只要求其在材料的選擇、整理、編排方式上不是采用機械的或在為一般人所慣用的,以至缺乏任何創(chuàng)造性。只要求其是獨立完成的(而不
10、是對他人的作品的抄襲),并體現出具有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而不是毫無特色的簡單拼湊)。二是通過立法設立對數據庫的專門權利保護。三是依靠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對數據庫給予保護。3.著作權人權利的“邊緣化”傳統(tǒng)意義上的著作權人的權利是明確的,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一旦其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著作權所有者還可以獲得司法救濟。但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下,他人將原著作權人的作品轉化成“0”和“1”兩個數字化作品,原著作權
11、人能否繼續(xù)、完全地享有著作權?這種數字式的“轉化”類似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復制” ,復制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權,那么“轉化”是否也需要授權?授予一種什么權利?同時,用戶在互聯網上使用作品,如何計算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使用費?該費用又如何收取?另外,互聯網上的著作權糾紛一旦發(fā)生,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著作權人通過什么途徑獲得司法救濟?這些問題的提出說明,在互聯網上,著作權人的權利可能由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中心”地位退卻到“邊緣”位置,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
12、內容提供者和最終用戶的“配角” ,因此,我們稱作著作權人權利的“邊緣化” 。(三)網絡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開放和共享是因特網的生命。因特網的這一特征使得網絡作品有別于傳統(tǒng)作品。對網絡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范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絡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tǒng)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絡業(yè)的發(fā)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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