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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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云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云南省財政廳云發(fā)改價格〔2005〕469號云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批準部分城市繼續(xù)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昆明市、紅河州、保山市、玉溪市、麗江市、文山州、德宏州、昭通市、臨滄市、曲靖市、西雙版納州、怒江州、思茅市、大理州發(fā)展計劃(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根據《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

2、292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及《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發(fā)布云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目錄(省級三、收費范圍:按照各地經有權部門批準的最新的城市規(guī)劃范圍執(zhí)行。具體范圍由各批準繼續(xù)收取此項費用的城市建設部門報州、市價格和財政部門備案。四、免收范圍:(一)原面積內翻建,沒有增加面積的項目;(二)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三)托兒所

3、、幼兒園、中小學教育設施、老年公益活動設施(營業(yè)性項目除外)、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四)榮軍療養(yǎng)院、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及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福利設施;(五)使用國債資金和其它國家投資并列入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項目;(六)軍事設施及營房建設(不含招待所、家屬住宅及經營性建設項目);(七)省級財政撥款(含預算外資金撥款)的建設項目;(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九)農民利用經合法審批的宅基地建蓋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五、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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