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暨審查實務-消防工程圖說審查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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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區(qū)區(qū)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102-103年度「123學用攜手提升計畫」教師U+P實務教學社群消防工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社群,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研習,議程,12:20~12:25 簽到12:25~15:15 專題演講15:15~15:25 討論15:25 結束,1,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研習,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消防

2、安檢股科員:洪健華,2,2,個人學經歷,學經歷中國醫(yī)藥大學-職業(yè)安全與衛(wèi)生學系交通大學-產業(yè)安全與防災組(肄業(yè))證照消防設備師(92特消防字第032號)工業(yè)安全技師(92專高字第013272號)消防設備士(90特消防字第188號)96年消防三等特考93年消防四等特考,3,內容大綱,會審(勘)及檢修申報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圖說審查要領設置標準概述執(zhí)法疑義說明檢修注意事項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檢修申報申請流程概述臺中市

3、政府消防局為例,4,會審(勘)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消防法第十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99年4月1日修正)。,發(fā)文文號:內授消字第 0990823254 號發(fā)文日期:99/06/04,提案一:內政部 99 年 4

4、 月 1 日生效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因修正部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面積限制,致原供公眾使用變更為非供公眾使用,是否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查驗等疑義 。決議:本部 99 年 3 月 3 日修正發(fā)布、同年 4 月 1 日生 效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中「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安養(yǎng)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超過三

5、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等場所 ,考量係供青少年、高齡者娛樂、住宿、休閒、教學等使用,為確保使用人之安全,請本部營建署函請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寄宿 舍、安養(yǎng)機構、補習班及訓練班」等使用項目,基於公共安全上之必要,不論規(guī)模大小,於辦理建造執(zhí)照或變更使用執(zhí)照申請時,請會同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臺中市一定規(guī)模以下建築物

6、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zhí)照辦法.pdf,臺中市政府 102.12.06府授法規(guī)字第1020236479號令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訂定之 。第 73 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qū)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zhí)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guī)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guī)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zhí)照相關規(guī)定,由直轄市

7、、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10,發(fā)文單位:內政部消防署發(fā)文字號:(85)消署預 字第 8503489 號發(fā)文日期:85/08/09,主    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新舊法令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對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領有建照且已申報開工之建築物,於申請變更設計時,若樓層、基地範圍變更,其法令適用為

8、何乙節(jié),此類案件請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臺 (八四) 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六七號函示 (如附件)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原則上得適用原建造執(zhí)照申請時之法令規(guī)定。領有使用執(zhí)照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使用變更時,有關法規(guī)適用,以何日期為準乙節(jié),其日期應以申請變更執(zhí)照向主管建築機關收文掛號之日期為準。,11,發(fā)文單位:內政部發(fā)文字號:(86)臺內消 字第 8679465 號發(fā)文日期:86/05/13,

9、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zhí)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臺(86)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一:建築物之建造執(zhí)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復照)時,於左列情形下其消防安全 設備審查原則為何?申請復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而未全部完工。領有建照唯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辦理審查即廢照,申請復照及變更 設計時。領有建照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審查許可同意,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部分樓層變更為甲類用途)時。 

10、                         決議:建築物建造執(zhí)照逾期申請復照,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未全部完工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原建造執(zhí)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領有建造執(zhí)照唯消防安

11、全設備尚未辦理審查即廢照,於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復掛號日期時法令為準。領有建造執(zhí)照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審查完成,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而未全部完工者,於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部分樓層變更為甲類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及原建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其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動工者,於申請復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復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13,發(fā)文字號:(90)臺內消 字第 9087337 號發(fā)文日期:90/08/29內政

12、部九十年八月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zhí)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內部結構變動如增、減牆、樓梯、電梯或內部空間變動,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變更,惟其變更使用執(zhí)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動者,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疑義乙案?決  議:對於建築物申請內部結構變動如增、減牆、樓梯、電梯或內部空間變動,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變更

13、,惟其變更使用執(zhí)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動者 (即變更前後用途一致) ,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得適用原核準當時之法規(guī)。,14,發(fā)文字號:(88)臺內消 字第 8875909 號發(fā)文日期:88/08/20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zhí)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14、;         提案四:依舊法令取得建照之建築物,業(yè)者為配合最新修正法規(guī)檢討消防安 全設備之設置,然礙於經費不足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可否僅就特定 幾項消防安全設備依新法規(guī)設置?決議:有關建築物依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 (七十八) 內字第一七 三七三號函核定之「各類場所消防

15、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後,於尚未請領建築物使用執(zhí)照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前,擬依 據(jù)八十五年修正發(fā)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重新檢 討,應屬可行,惟應採整體檢討。,既有設備沿用解釋令,15,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臺(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七號函提案二一:已領有使照或建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guī)規(guī)定之廣播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

16、備、室內消防栓設備、連結送水口等共同設備,其功能是否應依新法令規(guī)定從新要求設置。決議:對於已領有使用執(zhí)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 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guī)規(guī)定之緊急廣播設備、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連結送水口等,其各項構件之構造及功如能 符合現(xiàn)行法令規(guī)定者,仍應準予持續(xù)使用。,16,發(fā)文單位:內政部消防署發(fā)文字號:(84)消署預 字第 84008712 號

17、發(fā)文日期:84/04/14,全文內容:有關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guī)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視為他棟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能否共用案,查同一基地各幢建築物,其加壓送水裝置在性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guī)定下,得就其設備分別共用之。,17,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 (86/01/17公發(fā)布),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但同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其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大場所之負載所需

18、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fā)電機設備供給電力。,第 13 條,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

19、總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guī)定之消防安全設備。,19,發(fā)文單位:內政部發(fā)文字號:內授消 字第 09808248001 號發(fā)文日期:98/12/04,提案一:建築物領有 88 年之使用執(zhí)照,現(xiàn)辦理部分增建,既有發(fā)電機設備之操作空間、排氣管之設置得否免追溯符合現(xiàn)行「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

20、」之規(guī)定。決議:對於已領有使用執(zhí)照之建築物,申請辦理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guī)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其中適用建造執(zhí)照核準當時法規(guī)設置完成之發(fā)電機場所,考量設備經濟有效原則,並檢討容量足夠情形之下,得持續(xù)沿用,免重新檢討設置;惟原發(fā)電機經檢討容量已不足者,仍應重新檢討符合現(xiàn)行法令規(guī)定。,851203(85)臺內消字第8584189號,提案三:已領有使用執(zhí)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

21、途或增建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應依新法令重新檢討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水系統(tǒng)配管原為GIP管,是否得沿用?火警及廣播設備之耐燃保護是否須重新設置?新增設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是否須另設分路開關及標示?決 議:一、對於已領有使用執(zhí)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guī)規(guī)定之水系統(tǒng)配管GIP管其功能如能符合現(xiàn)行法令規(guī)定者,仍應準予持續(xù)使用。二、建築物辦理增建,依各類場

22、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適用增建後之標準時,其水系統(tǒng)之配管,應依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三、對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新設部分之配線,仍應依現(xiàn)行規(guī)定施予耐燃或耐熱保護。,21,發(fā)文單位:內政部發(fā)文字號:內授消 字第 09808248001 號發(fā)文日期:98/12/04,提案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適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對象及時機疑義。決議: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

23、目前係就申請範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guī)定檢討辦理。另就既設原合法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適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部分,考量各縣市實際執(zhí)行情形及實務可行性,在確保既設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以維護公共安全前提下,依該辦法第 2  條規(guī)定略以「……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故其主導權係為建築主管機關,

24、應由建築主管機關主政協(xié)調訂定相關改善項目及期程規(guī)劃,惟原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仍應確保其功能符合原法令規(guī)定。二、本部 87 年 4  月 4  日(87)臺內消字第 8774191號函提案八決議部分,停止適用。,22,內政部消防署函 97.10.30.消署預字第097110065號函,主旨:有關自動滅火器以滅火器替代是否涉變更使用執(zhí)照乙

25、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guī)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qū)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zhí)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guī)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該消防設備係指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9月1日開始施行後依該標準設置者,以及該時日之前依建築技術規(guī)則設置者。依上開78

26、年版設置標準設置之自動滅火器如有損壞、故障等情形,得依現(xiàn)行設置標準第31條檢討設置滅火器以資替代,其設計圖說並須報經當?shù)叵罊C關審查通過,內政部97年7月17日內授消字第0970823077號函提案7明文在案。惟該替代措施與原核定使用內容相當,有無申請變更使用執(zhí)照之必要,仍請洽 貴府主管建築機關衡酌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知本署。,內政部97.12.05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193033號函,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guī)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

27、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qū)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zhí)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guī)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該消防設備係指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9月1日開始施行後依該標準設置者,以及該時日以前依建築技術規(guī)則設置者。」,查本部消防署97年10月30日消署預字第0971100065號函(如附件)已有明釋在案,合

28、先敘明。次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guī)定略以,「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消防設備‥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zhí)照之規(guī)定如下:‥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是前揭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要非符合貴府所訂一定規(guī)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zhí)照相關規(guī)定,應依上開建築法及辦法規(guī)定辦理變更使用執(zhí)照。,內政部102.5.16內授營建

29、管字第1020805509號函,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guī)定:「(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qū)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zhí)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guī)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第3項)前項一定規(guī)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zhí)照相關規(guī)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乖撓涝O備係指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

30、備,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9月1日開始施行後依該標準設置者,以及該時日以前依建築技術規(guī)則設置者,為本部97年12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193033號函(如附件1)釋在案。故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zhí)照後,如涉有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guī)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情事者,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guī)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zhí)照相關規(guī)定,應依本法上開條文辦理變更使用執(zhí)照,合先敘明。二、至本案所詢

31、消防安全設備之變更情事,有無構成消防法所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之要件,轉據(jù)本部消防署前揭102年4月30日函(如附件2)示,略以:「‥建築物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須申請使用執(zhí)照時,應依‥規(guī)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旨揭所提領得使用執(zhí)照後變更原核定室內消防栓管徑、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增設緊急廣播系統(tǒng)‥如僅為設備維護所需或管理權人自行增設非法定應設之設備時,尚無上開圖說審查之適用,得由地方消防機關依規(guī)定檢查確保設備功能正常。‥」準此

32、,本案請會同貴府所屬消防主管機關究明個案有無涉及法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變更情事,並依上開規(guī)定秉權認定核處。,25,發(fā)文單位:內政部消防署發(fā)文字號:消署預 字第 0910005365 號發(fā)文日期:91/04/17,說    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未具字第號陳情書副本。        &

33、#160; 二、按「建築物原用途為甲類,辦理變更為其他甲類用途使用時,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guī)定,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另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zhí)行要點規(guī)定,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zhí)照有關項目免檢討,並未包括消防安全設備,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仍應依消防法規(guī)處理」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臺(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七號函提案十九及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臺(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十六業(yè)決議

34、在案,故來函所提之建築物三、四層原供醫(yī)院用途使用,辦理變更用途為護理之家,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zhí)行要點規(guī)定辦理變更使用時,雖屬同類組使用項目變更,有關項目免檢討,惟仍應依上揭設置標準規(guī)定重新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26,發(fā)文單位:內政部發(fā)文字號:內授消 字第 0920092315 號發(fā)文日期:92/02/11,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如三溫暖更動為理容院),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zhí)行要點規(guī)定,得免檢討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惟其

35、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須檢討? 決議:對於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適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zhí)行要點第十四點規(guī)定者,如其更動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場所變更,因各該場所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各有不同,仍應依前揭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變更用途之規(guī)定,檢討該等設備之設置。,27,發(fā)文單位:內政部發(fā)文字號:(88)臺內消 字第 8875620 號發(fā)文日期:88/06/11,提案一:既有建築物部分甲類場所辦理使用執(zhí)照用途變更為同款目之

36、他種用途,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適用變更用途前之標準?決議:有關甲類場所變更用途時,縱使變更為同款目之他種用途,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辦理。,28,發(fā)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發(fā)文文號:消署預 字第 0930014887 號發(fā)文日期:93/08/09,要  旨:圖書館空間改善計畫之消防安全設備適用規(guī)定疑義 主 旨:有關沙鹿鎮(zhèn)立深波圖書館空間改善計畫之室內裝修工程消防法令適用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

37、,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所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森建字第 202 號函。 二、旨揭圖書館主體建築物及通廊(分取得 77 年及 86 年使用執(zhí)照),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辦理室內裝修時,如未涉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等情形,其主體建築物及通廊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得依各該原核準圖說之規(guī)定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法規(guī)說明會,營建署相關網頁簡易建築物室內裝修送審作業(yè)程序及實務 –臺中市目前仍在擬訂研議草案中,30,面積增減是

38、否重新辦理圖說審查?,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yè)基準:竣工現(xiàn)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shù)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 ,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備註:另外臨時工廠補辦登記案件,其消防幫浦機房及發(fā)電機房仍應計入申請面積內。,

39、31,會審(勘)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02年5月1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 1020821188號 )  101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1010820718號令發(fā)布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 )97年5月15日96年11月1日95年12月15日93年4月6日88年9月1日85年3月13日78年7月31日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yè)基準(91

40、/07/08)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yè)基準補充規(guī)定 (91/10/04),,32,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tǒng),33,法令沿革「臺灣省火災防範辦法」中華民國55年7月16日府警消字第40530號令公布。(廢止)「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中華民國56年8月18日內政部公布。(廢止)「臺灣省火災防救辦法」中華民國57年7月16日內政部公布。(廢止)「建築技術規(guī)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避

41、難器具設置要點」「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yè)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工廠安全衛(wèi)生設施規(guī)則」「勞工安全衛(wèi)生設施規(guī)則」,34,建築技術規(guī)則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35,「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華民國78年7月31日臺內警字第715824號令訂定

42、發(fā)布全文111條,並自78年9月1日施行?!腥A民國85年3月13日臺(85)內消字第8573803號令修正全文198條,並自85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臺(88)內消字第8875925號令修正第12,14,19,23,24,157,160,198條, 修正條文自發(fā)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3年4月6日臺內消字第0930090559號令修正計100條,增訂35條,並自93年5月1日施行※中

43、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0950826190號令修正修正第12、28、40、57、58、146、176、180、186、188、189、235、236、238 條,並於95年12月26日以臺內消字第0950826316號令發(fā)布施行※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臺內消字第0960825654號令修正第46條條文,並自96年11月5日施行※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0970822076號令修正發(fā)布第10、23、

44、146、154、155、193~195、197、198、201、207、210、213、214、218~222、228、229、231、232、238條條文,增訂第146-1~146-7、206-1條條文, 刪除147~152條條文,並於97年5月21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 1010821006 號令修正發(fā)布第 1、3、4、7、8、12、17~19、24、25、31、32、34、35、40、 43

45、、46、48、49、51、53、56、57、59、63、116、125、129~131、 140、154、157、167、171、175、180、181~183、185、186、188~ 192、198、210、216、229、231、235 條條文及第三編第一章第七節(jié)之節(jié)名;增訂第111-1條條文;刪除第2條條文; 101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內消字第 1020821188號,修正條文自發(fā)布日

46、施行,36,「各類場所避難器具設置要點」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內政部 (78)臺內警字第七四五六八二號函訂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 內政部 臺(九十)內消字第九0八七一八二號令溯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廢止「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內政部 (70) 臺內警字第 33674 號令、經濟部 (70) 經工字第 29503 號令、國防部 (70) 淦湜字第 2993 號令會銜訂定發(fā)布

47、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內政部 (89) 臺內消字第8986276 號令、經濟部 (89) 經工字第 89339962 號令、國防部 (89) 鐸錮字第 8900002727 號會銜發(fā)布廢止,37,「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yè)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經濟部 (82) 經工字第 091623 號令、內政部 (82) 臺內警字第 8271830 號令會銜訂定發(fā)布全文 79 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

48、九日經濟部 (84) 經工字第 84460699 號令、內政部 (84) 臺內消字第 8474850 號令會銜修正發(fā)布第 32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濟部 (89) 經工字第 88462951 號令、內政部 (89) 臺內消字第 8876428 號令會銜發(fā)布廢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內政部 (88) 臺內消字第 8876073 號令、經濟部 (88) 經能字

49、第 88221266 號令會銜訂定發(fā)布全文 36 條;並 自發(fā)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 0910089468 號令、經濟部經能字第 09104622750 號令會銜修正發(fā)布全文 80 條;並自發(fā)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 0930092276 號令、經濟部經能字第 09304608440 號令會銜修正發(fā)布第 3、5~7 條條文; 刪除第 2 節(jié)節(jié)名及第 48~59 條條文

50、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 0940091584 號令、經 濟部經能字第 09404607260 號令會銜修正發(fā)布第 16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 0950825602 號令、經 濟部經能字第 09504606540 號令會銜修正發(fā)布第 4、8、12、13、15 ~18、21~26、28、30、32~38、41、42、70、79 條條文;並增訂第 73-1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

51、年五月九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 0960823262 號令、經濟 部經能字第 09604602060 號令會銜修正發(fā)布第 3、15、28、29、44 條條文及第 79 條條文之附表五,38,「工廠安全衛(wèi)生設施規(guī)則」 中華民國59年7月31日內政部公布實施63年12月20日廢止 「勞工安全衛(wèi)生設施規(guī)則」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 (63) 臺內勞字第 605755 號令訂定發(fā)布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52、內政部 (72) 臺內勞字第 159903 號令修正發(fā)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 臺勞安二字第 13503 號令修正發(fā)布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 臺勞安二字第 23982 號令修正刪除第 19-1 條、第八章第一節(jié)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臺勞安二字第 42071 號令修正發(fā)布全文 328 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53、) 臺勞安二字第 0060412 號令修正發(fā)布第 20、36、37、294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 0930051664 號令修正發(fā)布第 3、10、13、22、23、41、57、63、91、92、116、1 17、119、122、175、177、179、184、186、188、197、225、233、239 、240、243、247、249、250、255、260、261、263、264、26

54、7、276、 29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21-1、21-2、29-1~29-6、128-1~128- 7、155-1、177-1、184-1、280-1 條條文,3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0960145 100 號令修正發(fā)布第 11~15、18、21-1、21-2、29、29-1、29-2、29- 6、31、36~38、41、49~51、55、57、58、62、68、71、72、

55、92、97 ~99、101、106~108、110、111、116、118~122、125、127、128-1 ~128-4、128-6、128-7、131、132、134、138~144、147、150、154 、155-1、157、159~161、163、167、171、177、178、181、184、184 -1、185~187、189、190、196~198、200~202、205、207、208、211 、21

56、2、214、217~219、221、222、229~231、234、235、242~244、 254、258、260、261、264、268、269、274~277、281、292、299~30 2、312~314、318~320、322、32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128-8、 177-2、185-1、286-1 條條文 如需查詢舊法規(guī)可上「政府公報資訊網」→一般查詢,或「全國法規(guī)資料庫」,查詢所需法規(guī)。,40,消防法

57、部分條文修正(990519),99年5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40號函修正「消防法第6條、第35條及第37條」增列依法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及老人福利機構等低避難能力場所及住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有關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等應遵循之方式授權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增列未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發(fā)生火災致人於死者,其管理權人應負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增列違反應設置或

58、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行政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99/12/30 公發(fā)布),第 9 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之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既設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前項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本辦法發(fā)布生效前有新建、增建、改建、用途變更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第 10 條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

59、之場所,於本辦法發(fā)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42,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1001221),100年12月21日總統(tǒng)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2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消防法第12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機構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修正條文第一、二項) 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 認可作業(yè)等相關辦法之法源依

60、據(jù)。(修正條文第三、五、六項)。 為落實精簡政府人力及組織再造政策目標,並兼顧產業(yè)平衡發(fā)展,明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修正條文第四項),43,930406-修正總說明(1),配合新增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設計及設備專編,及因應危險物品場所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相關用語。明定建築物間設有過廊時,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得視為另一場所。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設計及設備專編,增列其他以

61、降溫或掩埋方式滅火。為加強社會多元化所衍生出新興行業(yè)之安全管理,配合資訊休閒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明定資訊休閒、產後護理機構等用途,應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放寬學校設置室內消防栓之標準,及增列大規(guī)模建築物檢討設置室外消防栓,以符合經濟安全有效。配合建築技術規(guī)則設計施工編,明定求高層建築物全棟設置自動撒水設備。,44,930406-修正總說明(2),因應建築結構之多樣性,放寬檢討有效通風之方式及舞臺樓地板面積。明定室內、室外消防栓之

62、配管、配件、屋頂水箱、消防栓箱之標準,統(tǒng)一工程用語、國際標準單位,以符合實際設計之需求,修正相關條文。配合新消防技術、設備之發(fā)展,明定自動撒水設備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側壁型、小區(qū)劃型等撒水頭配置基準,統(tǒng)一工程用語及國際標準單位。明定R型火警受信總機配線、中繼器、增幅器設置規(guī)定,及配合國家標準之規(guī)定修正手動報警設備之用語。因應大空間場所無法每十公尺設置揚聲器,茲引用功能性設計之精神,明定以音響工程計算音壓、殘響時間,作為揚聲器配

63、置之標準;另明定音響播放之方式,及應接緊急電源之規(guī)定。明定戲院等映演場所避難標示配置之方式,另明定集合住宅等危險度較低之場所,得免設。,45,930406-修正總說明(3),明定醫(yī)院等避難弱者避難輔助設備選設之標準,檢討收容人數(shù)之方式,及統(tǒng)一避難輔助設備之用語。為使排煙設備之檢討更趨合理化,明定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工廠、集合住宅等,使用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時,得減免設置。因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管理辦法頒布

64、施行,考量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用途特性及物品性質,健全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明定分為顯著、一般及其他滅火困難場所,依其特性選設第一種至第五種滅火設備及防火設備等。為統(tǒng)一本標準統(tǒng)一法規(guī)與工程用語、國際標準單位及條次,修正本標準相關條文。,46,951215-修正條文說明(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之名稱、收容人員及用途屬性,規(guī)範其場所用途分類,俾?lián)詸z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分就固定式

65、及可動式放水型撒水頭,規(guī)範其水源容量。(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增訂高架儲存?zhèn)}庫自動撒水設備之消防幫浦出水量。(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相對避難較容易之樓地板面積較小居室及集合住宅居室,得有條件免設標示設備 。(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47,951215-修正條文說明(2),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者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得以其採水口為準。(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應本國防排煙閘門產業(yè)現(xiàn)況,復基於閘門之裝設以防火區(qū)劃為首

66、要考量,規(guī)定排煙風管貫穿該區(qū)劃處設置閘門,排煙口要求其材質及構造符合基本需求;增列排煙口得藉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之規(guī)定;排煙室之排煙設備取消排煙、進風風 管開口面積及內部斷面積之規(guī)範限制,進風方式並得採直接面向戶外之開口給氣 。(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九條),48,951215-修正條文說明(3),規(guī)範耐燃電線應符合耐燃電纜認可基準。(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 增訂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tǒng)配線應施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之細部規(guī)

67、範。(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 相關連結,49,961101-修正總說明,為因應有效撒水半徑達2.8公尺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國外新產品之引進,及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之修正,並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guī)則第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相關規(guī)定,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就有關快速反應型撒水頭設於同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以外之防火構造建築物,該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各層任一點至該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得超過

68、2.6公尺。,50,第46條-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第1項第2款第2目)(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2.6公尺。查本國業(yè)者緣於需求,引進國外有效撒水半徑達2.8公尺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新產品,產品經內政部認可。因應該實務需求,96年9月7日內政部修正上開基準,增

69、訂有效撒水半徑2.8公尺產品之測試項目及認可要件。,,,52,970515-修正總說明,因應本國節(jié)約能源綠色產業(yè)之推動與發(fā)展,本標準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標示設備燈具,其尺度、光度、分級以及依場所類別及使用特性區(qū)分之設置規(guī)範,亟需全盤修正,於確保有效引導避難逃生規(guī)範目的之前提下,兼顧節(jié)能及環(huán)保。另著眼老人化社會趨勢及社會福利政策推展,就供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避難弱者使用場所,增訂強化之避難引導措施。,

70、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下列場所時,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 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 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

71、功能者。,,,停車場裝C級?,,,,,,,,,57,發(fā)文字號:內授消字第 0980823810 號發(fā)文日期:98/09/21要  旨:有關避難梯審查查驗、原設標示設備燈具及緊急照明燈沿用法令規(guī)定、及偵煙式探測器施行煙感度試驗等事項之執(zhí)行疑義提案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1條所定避難梯審查查驗疑義。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1條明定,避難梯應符合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惟不銹鋼製爬梯符合上開標準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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